宣恩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宣恩县,地处鄂西南边陲,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南部,地跨东径109°11′——109°55′,北纬29°33′——30°12′之间,东接鹤峰,西邻咸丰、北与恩施市交界,西南同来凤毗连,东南与湖南省龙山、桑植等县接壤。县境南北长73.9公里,东西宽71.5公里,国土总面积2740平方公里。县内聚居着汉、土家、回、苗、侗等24个民族,全县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6.56%。宣恩县元(1279—1368年)置沿边溪洞招讨司,所辖区域几经扩缩,现辖6乡3镇,5个居委会,行政村280个,2002年末总户数为9.81万户,总人口34.06万人,农业人口30.99万人占91.0%,非农业人口3.07万人占9.0%。宣恩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型山地气候。随海拔高程的变化,呈明显的垂直差异海拔800米以下的低山带,四季分明,冬暖夏热,雨热同步,光温互补,年均气温15.8℃,无霜期294天,年降水量1491.3毫米,年日照时数1136.2小时。海拔800—1200米的二高山地带,春迟秋早,湿润多雨,光温不足,年均气温13.7℃,无霜期263天,年降水量1635.3毫米,年日照时数1212.4小时。海拔1200米以上的高山地带,气候冷凉,冬长夏短,易涝少旱,年均气温8.9℃,无霜203天,年降水量1867毫米,年日照时数1519.9小时。宣恩属云贵高原延伸部分,地处武陵山和齐跃山的交接部位,县境东南部、中部和西北边缘,横旦着几条东北至西南走向的大山岭,形成许多台地、岗地、小型盆地、平坝、横状坡地和山谷、峡等地貌。武陵山脉横亘延伸,形成西北边界第一大主峰一羊头山,海拔1605.8米;支脉沿东北,经恩施市石灰窖延伸到本县的长坪、椿木营,形成椿木营高原,构成全县制高点。余脉沿湘鄂边界的八大公山,经一天门、鸡公岭、万岭山、东门关、自西向东凸起,将境内分成南北两部。全县最高点火烧堡海拔2014米,最低点(贡水与清江汇合处)海拔356米。宣恩县城海拨510米。境内海拔1200米以上的高山占全县总面积的25.69%,海拔800—1200米的二高山占47.12%,800米以下低山占27.19%。